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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不能以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

去农贸市场做保安工作没有签劳动合同,却被要求签劳务合同,这是市民刘某遭遇的尴尬事,难道签订的劳务合同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市仲裁委近日发布的2014年十大典型案例就给出了答案:不能以劳务合同来规避劳动关系的建立。

2013年5月1日,刘某通过招工进入某农贸市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而劳务合同中仅仅约定:“农贸市场根据自身需要委托刘某承担市场秩序维持工作,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农贸市场有权随时解除双方劳务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补偿。”想保住工作的刘某只能忍气吞声,在农贸市场工作至2014年3月1日。工作结束后,刘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农贸市场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是否双方就不具有劳动关系,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否能代替劳动合同?对此,市仲裁委相关人士表示,近年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非格式劳动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本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也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

而在本案中,首先刘某与农贸市场均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刘某进入农贸市场处从事的市场秩序维持工作即为保安,每周工作6天,必须按时打卡上下班,工资由农贸市场按月支付。刘某给付了劳动,受农贸市场的劳动管理,需要遵守农贸市场的考勤制度,从事农贸市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条款,应认定该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裁决农贸市场向刘某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的两倍工资。

该人士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应根据自身的需求随意与劳动者订立所谓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这样并不能推卸用工责任也不能规避用工风险,同时还损害了自身用工的权利。即使与劳动者签订非格式劳动合同,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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